(2016)皖1103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安徽众博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天联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布局电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众博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天联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布局电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签发人核稿人拟稿人份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03民初263号原告:安徽众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万联路33号,组织机构代码:39446312-X。法定代表人:徐凤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松,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天联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帝堂路沙二蓝天科技园1栋4楼,组织机构代码08797176-5。法定代表人:胡分生,该公司经理。被告:深圳市布局电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民主九九工业城B区B栋一楼,组织机构代码68036041-2。法定代表人:陈然,访公司经理。原告安徽众博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众博新材料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天联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天联光电公司)、深圳市布局电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布局电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众博新材料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天联光电公司、深圳布局电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安徽众博新材料公司诉称:深圳天联光电公司从其公司处购买化工产品,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经结算,尚欠其公司货款计67932元未付,深圳布局电路公司为上述欠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诉至法院要求深圳天联光电公司立即支付货款67932元,深圳布局电路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深圳天联光电公司未作答辩和举证。深圳布局电路公司未作答辩和举证。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2日、6月29日,深圳天联光电公司与安徽众博新材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从安徽众博新材料公司处购买ZB-5700M-A/B、ZB-100-2环氧胶水,合同价款计人民币85376元,后安徽众博新材料公司按约交付了货物,深圳天联光电公司未及时付款。2016年1月7日,双方进行了结算,深圳天联光电公司欠付安徽众博新材料公司货款计人民币67932元;深圳布局电路公司为该笔欠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双方负责人协商约定还款时间。以上事实,有安徽众博新材料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结算书、送货单等证据及安徽众博新材料公司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深圳天联光电公司欠付安徽众博新材料公司货款计人民币67932元应及时清偿,双方于结算时未约定具体给付时间,深圳天联光电公司可随时主张给付。深圳布局电路公司为深圳天联光电公司的该笔欠款提供连带保证,故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天联光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众博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计人民币67932元;被告深圳市布局电路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被告深圳市天联光电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陆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