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4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商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杨传明、张永燕未履行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杨传明,张永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4执5号申请执行人商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结构代码00611730-6。法定代表人阮礼银,主任。被执行人杨传明,男,1987年4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永燕,女,1987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杨传明、张永燕未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处罚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商行非执字第8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国审判员 余小舟审判员 吴功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修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