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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522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许有民与马进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有民,马进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22民初285号原告许有民,男,生于1978年11月,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被告马进虎,男,生于1980年1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委托代理人李杰,宁夏黄河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许有民与被告马进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有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许有民负担。审判员  杨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