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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执保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刘福民与赤峰博达土地整理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王秀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民,赤峰博达土地整理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王秀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保198号原告刘福民,男,195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赤峰博达土地整理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王秀武,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刘福民与赤峰博达土地整理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王秀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福民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秀武位于本市某小区房屋予以保全,保全总金额为420000元。原告刘福民自愿以其名下坐落于本市某小区提供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福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王秀武位于本市某小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设定他项权利。二、对原告刘福民名下坐落于本市某小区峰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晓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