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民终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赵莉莉、吴明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莉莉,吴明霞,朱森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终4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莉莉,女,汉族,1977年5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明霞,女,汉族,1982年6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森权,男,汉族,1981年1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上诉人赵莉莉因与被上诉人吴明霞、朱森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赵莉莉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莉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国新审 判 员 田 青代理审判员 陈志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