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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民终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赵莉莉、吴明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莉莉,吴明霞,朱森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终4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莉莉,女,汉族,1977年5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明霞,女,汉族,1982年6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森权,男,汉族,1981年1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上诉人赵莉莉因与被上诉人吴明霞、朱森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赵莉莉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莉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国新审 判 员  田 青代理审判员  陈志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