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3民初字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张云强与滦县东安各庄镇人民政府、河北省滦县大发冶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强,滦县东安各庄镇人民政府,河北省滦县大发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安金,安艳山,刘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3民初字783号原告张云强,农民。被告滦县东安各庄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姜川,镇长。被告河北省滦县大发冶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安荣,公司经理。被告安金。被告安艳山。被告刘玉平。被告刘玉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强与被告滦县东安各庄镇人民政府、河北省滦县大发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安金、安艳山、刘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云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云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2元,财产保全费0元,合计442元,由原告张云强负担。审判员 张 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田美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