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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3民初字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张云强与滦县东安各庄镇人民政府、河北省滦县大发冶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强,滦县东安各庄镇人民政府,河北省滦县大发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安金,安艳山,刘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3民初字783号原告张云强,农民。被告滦县东安各庄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姜川,镇长。被告河北省滦县大发冶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安荣,公司经理。被告安金。被告安艳山。被告刘玉平。被告刘玉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强与被告滦县东安各庄镇人民政府、河北省滦县大发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安金、安艳山、刘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云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云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2元,财产保全费0元,合计442元,由原告张云强负担。审判员 张 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田美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