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2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赵蜀兰与邢某某某相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蜀兰,邢某某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941号原告赵蜀兰,女,1966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代理人梁焜(原告之子),男,1990年7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邢某某某,女,2004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理人邢军(被告之父),男,1976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蜀兰诉被告邢某某某相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蜀兰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蜀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蜀兰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正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喻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