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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2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赵蜀兰与邢某某某相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蜀兰,邢某某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941号原告赵蜀兰,女,1966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代理人梁焜(原告之子),男,1990年7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邢某某某,女,2004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理人邢军(被告之父),男,1976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蜀兰诉被告邢某某某相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蜀兰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蜀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蜀兰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正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喻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