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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刑更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汤秋庚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687号罪犯汤秋庚,男,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新余市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12)召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认定汤秋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犯刑期自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起至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止。该犯于2013年2月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公示五日后,在驻马店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汤秋庚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2月15日上午,该犯伙同他人预谋后,租用轿车安装假车牌,携带开锁工具到漯河市召陵区解放路香榭里小区5号楼,进入被害人丁某某家,盗窃价值3245元的物品及3600元现金。后又盗走周某某价值13586元的物品,盗走刘某价值200元的物品。另查明,该犯系主犯。罪犯汤秋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7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汤秋庚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汤秋庚减去刑期九个月。刑满日期: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萌菊审 判 员  荣艳艳人民陪审员  宋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朱丛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