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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卢月贞与梁献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月贞,梁献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1民初360号原告卢月贞。委托代理人黄振波。被告梁献将。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月贞诉被告梁献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卢月贞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月贞的撤诉申请在本院宣判前提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月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月贞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周超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