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1执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许志恒与孟召军、李秋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冀1121执保75号申请人:徐志恒。被申请人:孟召军。被申请人:李秋洋。被申请人:枣强县精貂皮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召军,任总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人许志恒与被申请人孟召军、李秋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无财产。案件保全措施执行完毕。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