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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1执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许志恒与孟召军、李秋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冀1121执保75号申请人:徐志恒。被申请人:孟召军。被申请人:李秋洋。被申请人:枣强县精貂皮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召军,任总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人许志恒与被申请人孟召军、李秋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无财产。案件保全措施执行完毕。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