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402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吕春平与毛云娟、郑伯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春平,毛云娟,郑伯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02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春平,农民。被执行人毛云娟,农民。被执行人郑伯秋。委托代理人贾林,天津名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吕春平与被执行人毛云娟、郑伯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5)滨汉民初字第69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春平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毛云娟、郑伯秋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汉沽审判区(2015)滨汉民初字第6905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孟 绮审 判 员 韩淑芹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