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3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3刑初7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5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住舒兰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25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以吉舒检刑诉[201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代彬清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付佳担任检察记录。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2月,舒兰市×街×村×社村民张某和郭某(已死亡)预谋通过虚构泥草房改造骗取国家补贴。被告人张某明知自己不符合申请国家泥草房改造补贴要求,用低保户郭某顶名申请的方式,骗取政府补贴款人民币90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退还了全部赃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亦无异议,并有农村困难户泥草房改造档案和农村泥草房改造资金发放统计台账,证人庄某、管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以及案件提起、抓捕经过、侦查终结、综合材料、户卡信息等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意不大,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二、对被告人张某已退还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90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朱顺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林小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