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3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杨成功与孟祥龙、赵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功,孟祥龙,赵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3民初83号原告:杨成功,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高贤进,固镇县杨庙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祥龙,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张艳美,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建,男,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张艳美,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王前柱,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庞俊,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成功与被告孟祥龙、赵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杨士军担任审判长,与张俊霞、安加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判员 杨士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