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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3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杨成功与孟祥龙、赵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功,孟祥龙,赵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3民初83号原告:杨成功,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高贤进,固镇县杨庙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祥龙,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张艳美,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建,男,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张艳美,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王前柱,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庞俊,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成功与被告孟祥龙、赵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杨士军担任审判长,与张俊霞、安加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判员  杨士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