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23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张斌与周银、周平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斌,周银,周平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3财保10号申请人:张斌,男,196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石兆海,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周银,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周平,女,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申请人张斌与被申请人周银、周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周平所有的皖F×××××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50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周平所有的皖F×××××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扣押;二、查封、扣押车辆的期限为二年(从查封、扣押之日起算)。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崔北平审判员  陈海燕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