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民辖终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孔祥松与陈志胜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孔祥松,陈志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辖终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孔祥松,男,1975年3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贵溪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志胜,男,1988年4月2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上诉人孔祥松不服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5)青城民二初字第2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孔祥松上诉称:上诉人常驻江西省贵溪市上清镇泥湾村孔家组34号,并没有在南昌,而且其本人与陈志胜也没有约定如有纠纷则在哪里起诉,借款合同第九条也非本人所写,故本案应由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如一审法院所述,当事人双方在《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第九条中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江西省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提起���讼”,该条协议管辖的约定明确、具体,符合法律规定,故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对于本案具有管辖权,其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熊达和代理审判员 阙慧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姜配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