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2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杰与张萍、张华、张娟共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杰,张萍,张华,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2执240号申请执行人张杰,男,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被执行人张萍,女,汉族,住湘潭市。被执行人张华,男,,汉族,住湘潭市。被执行人张娟,女,汉族,住湘潭市。申请执行人张杰与被执行人张萍、张华、张娟共有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到位执行款20503元,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雨法姜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丽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梦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