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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行初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卫彬、郭东红诉被告西安市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彬,郭东红,西安市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未行初字第00305号原告李卫彬,男。原告郭东红,男。被告西安市民政局。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八路***号。法定代表人王碧辉,局长。委托代理人闫亚林,男,该局干部,住该局家属院。委托代理人安钢,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卫彬、郭东红诉被告西安市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卫彬、郭东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元;其余2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李 波人民陪审员  孙新爱人民陪审员  李温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段博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