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3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向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3民初342号原告向某某,女。被告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向某某交纳。审判员 覃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