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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3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向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3民初342号原告向某某,女。被告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向某某交纳。审判员  覃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