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刑更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张庆权抢劫、强奸、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刑更279号罪犯张庆权,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华天县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2月15日以(2000)兴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张庆权犯抢劫、强奸、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罚金人民币7千元(未缴纳)。该犯在保外就医期间,因强奸罪经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6日以(2013)阿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与前罪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9日至2025年3月8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并能完成生产任务,建议减刑。保安沼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程序合法,同意依法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庆权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3年11月至2015年8月记功4次。该犯系病犯。上述事实,有同监罪犯的证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在卷为证。本院认为,罪犯张庆权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庆权的刑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9月9日至2024年8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宏楠审判员 景保华审判员 萨茹拉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金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