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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3财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岚支行与日照市环海油品有限责任公司等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岚支行,日照市环海油品有限责任公司,日照盛隆水产食品有限公司,邵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3财保77号申请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岚支行,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应奎,行长。被申请人日照市环海油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念成,总经理。被申请人日照盛隆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法定代表人张滨书,总经理。被申请人邵波。申请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岚支行与被申请人日照市环海油品有限责任公司、日照盛隆水产食品有限公司、邵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价值22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日照盛隆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岚山区的房产两处及土地一处(房产证号分别为岚房权证岚山字第号,岚房权证岚山字第号,土地证号为日岚国用20**第号)予以查封,保全价值300000元,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买卖、赠予、抵押、典当、租赁、质押等。二、将被申请人日照市环海油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位于岚山区的房产及土地(房产证号为日房权证市字第,土地证号为日岚国用20**第号)一处予以查封,保全价值700000元,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买卖、赠予、抵押、典当、租赁、质押等。三、将被申请人日照市环海油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位于岚山区的土地(土地证号为日岚国用20**第号)一处予以查封,保全价值800000元,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买卖、赠予、抵押、典当、租赁、质押等。四、将被申请人邵波所有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日房权证岚字第号,土地证号为日岚国用20**第号)一处予以查封,保全价值400000元,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买卖、赠予、抵押、典当、租赁、质押等。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或查封的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冻结或查封的,冻结或查封期满后冻结或查封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文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