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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728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5

案件名称

罗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2728刑初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男,出生于贵州省罗甸县,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罗甸县沫阳镇。因涉嫌犯诈骗罪,罗甸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4月7日决定取保候审,于2014年4月7日被解除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11日依法决定重新取保候审;2008年6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现居住于其住所。罗甸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5)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罗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正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罗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至2010年8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将自己或借来的合医本借给陈某某,伪造虚假报销合医款所需的资料到罗甸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县合医办)报销合医补偿款。报销得合医补偿款后再由陈某某给罗某某一定数额报酬,罗某某两次共分得6700.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0年4月14日,罗某某提供其本人的合医本给陈某某(已起诉),王帮亮(已判刑)、罗绂坤(已判刑)、陈某某用罗某某的合医本以其名义虚构到广州东莞塘厦医院住院治疗的假病历、假医疗发票等材料从罗甸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销得合医补偿款25897.00元。2、2010年8月26日,罗某某借来亲戚罗某一的合医本,王帮亮、陈某某以罗某一的名义制作到广州东莞市清溪医院住院治疗的假病历、假医疗发票等资料从罗甸县合医办报销得合医补偿款15591.00元。公诉机关以上述事实有相关证据在卷予以证明,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虚假的病历诈骗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庭审中,公诉人对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已退还部分赃款,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罗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以自愿认罪、悔罪,自愿接受财产刑处罚等为由,请求宽大处理。经审理查明:2010年的一天,陈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罗某某,称可以用其合医本或借他人合医本去报销合医补偿款出来私分。2010年4月至2010年8月期间,被告人遂根据陈某某安排,将自己或借来的合医本交给陈某某,陈某某等人伪造虚假报销合医款所需的资料到罗甸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为县合医办)报销合医补偿款。报销得合医补偿款后再由陈某某给罗某某一定数额报酬,罗某某两次共分得6700.0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0年4月14日,罗某某提供其本人的合医本给陈某某,王帮亮(已判刑)、罗绂坤(已判刑)、陈某某用罗某某的合医本以其名义虚构到广州东莞塘厦医院住院治疗的假病历、假医疗发票等材料从罗甸县合医办报销得合医补偿款25897.00元。2、2010年8月26日,罗某某借来亲戚罗某一的合医本交给陈某某,王帮亮、陈某某以罗某一的名义制作到广州东莞市清溪医院住院治疗的假病历、假医疗发票等资料从罗甸县合医办报销得合医补偿款15591.00元。另查明,被告人罗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2日被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08年10月1日刑满释放。另查明,检察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罗某某持有的号牌为贵Jxxx**五菱之光面包车一辆及车钥匙两把、驾照一本、身份证一张于2014年5月8日退还被告人罗某某。被告人退回赃款6700.00元,检察机关已依法扣押。上述事实,公诉机关依法提供了以下证据:(一)、书证1、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情况。2、询问通知书、传唤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扣押通知书、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告知书、办案告知卡及告知内容、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起诉意见书、补充侦查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检察机关办理该案件的程序。3、到案经过:2013年4月7日,经报请检察长同意接触初查对象后,检察机关��案人员依法电话通知罗某某到检察机关接受询问,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对其伙同陈某某,王帮亮合谋骗取合医补偿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罗某某的外貌特征及作案时系成年人,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5、罗某某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现金支票存根、住院费用结算清单、东莞塘厦医院住院收费收据(总金额:43571.11)、名为罗某某的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出院记录:证实被告人罗某某报销医疗补偿款并领取25897.00元的事实。6、罗某一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现金支票存根、医疗住院补偿、东莞市清溪医院住院收费收据(总金额:39377.75)、名为罗某一的东莞市清溪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出院记录:证实2010年8月26日被告人罗某某代罗某一报��医疗补偿款并领取15591.00元的事实。7、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医院、东莞市清溪医院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罗某某未到东莞市塘厦医院就医,罗某一未到东莞市清溪医院就医。8、中共罗甸县委组织部罗组干调(2007)25号干部履历表:证实王帮亮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情况。9、罗甸县合医办公会议纪要:证实王帮亮在县合医办的主要职责负责合医报销初审。10、扣押清单、收据、退还通知书、退还清单:证实检察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罗某某持有的号牌为贵Jxxx**五菱之光面包车一辆及车钥匙两把、涉案赃款6700.00元,检察机关于2014年5月8日将扣押的贵Jxxx**五菱之光面包车一辆及车钥匙两把、驾照一本、身份证一张退还被告人罗某某。11、(2013)罗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王帮亮、罗绂坤于2013年12月12日因贪污罪被罗甸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八年。12、罗甸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罗某某于2008年6月2日因盗窃罪被海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法律文书号:(2008)刑初字第0349号),2008年10月1日刑满释放。(二)证人证言1、证人罗某一的证言:我除了7、8年前(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患过胃病外,从来没有患过其他任何疾病了。我家现在的合医证号是5xxxxxxxxxxxxxx9。经辨认(罗某一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现金支票存根、医疗住院补偿、东莞市清溪医院住院收费收据(总金额:39377.75)、名为罗某一的东莞市清溪医院疾病诊断证明、出院记录),检察机关出示给我看的以上资料我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我从来没有患有慢性前列腺炎过,也从来没有到东莞市清溪医院治疗过任何疾病,你们出示给我看的这张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现金支票的这笔金额为15591.00元的合医款我没有去报销过,我也没有委托任何人去带我办理过。2010年7、8月份的某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当时我在广东东莞打工,我大姐夫罗某二的弟弟罗某某打电话和我说,你把你家的合医本和户口本借给我用一下,当时我没有答应他,过得几天,罗某某就从东莞回到罗甸就直接到我家找到我妻子借我家的合医本和户口本。我问过我妻子,罗某某拿合医本和户口本还我妻子的时候没有给我妻子任何一分钱。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我与罗某某从小就认识,他是我的一个远亲。我是通过罗绂坤介绍认识王帮亮���。在2009年的一天,具体时间忘记了,罗绂坤叫我去找人借合医本,他在县合医办有人负责合医报销审核,我负责去找假的医疗发票,当时我就问罗某某他家交合医没有,交的话就拿他家的合医本给我去合医办报销合医款,报销得合医款后会拿钱给罗某某,具体是通过电话还是当面同罗某某讲的,时间长了,我记不清楚了。之后罗某某就拿得他家的合医本给我去办合医报销所需的假资料。我在拿到罗某某的合医本后,我就按照分工用罗某某的名义制作了假的医疗发票,罗绂坤以罗某某的名义制作了病历资料等,在2010年,我和王帮亮、罗绂坤在罗甸县农贸市场老玩童餐馆吃饭时,席间我和罗绂坤就把罗某某的合医本伪造发票和假病历资料给王帮亮看,他看后就说可以,当时我们三人就商量用假医疗发票和假病历资料来套取合医补偿款。过得几天,我就把用罗某某的合医本办理的虚假病历在罗甸县合医办办公楼附近拿给罗某某,具体是哪里我忘记了,我叫罗某某去办理以罗某某名字套取合医补偿款,当时我给罗某某讲过找县合医办的一位男性工作人员审核,怎么给罗某某描述该男性工作人员的我忘记了,该笔款是从县合医办报得的,我与罗某某都是分得钱的,具体如何份的因时间长了,我忘记了。检察机关出示给我看的从县合医办调取的罗某某的合医住院补偿款报销资料,经辨认,是我以罗某某的名义伪造的合医报销资料,报销得25897.00元。我在用罗某某的合医本套取合医补偿款后,我给罗某某讲还可以找他的亲戚借合医本套取合医补偿款,报得合医补偿款后大家可以分点钱,罗某某当时怎么说的,我忘记了,过得一段时间,罗某某拿得一本合医本给我,具体是谁我忘记了,我和罗绂坤就用合医��上的名字制作了合医报销的假资料。之后我就拿合医报销的假资料给罗某某,具体地点忘记了,当时我是否给罗某某讲过找县合医办的哪位工作人员审核我忘记了,该笔款是从县合医办报得的,具体是如何分的因时间长了,我忘记了。检察机关出示给我看的从县合医办调取的罗某一的合医住院补偿款报销资料,经辨认,是我以罗某一的名义伪造的合医报销资料,报销得15591.00元。3、证人王帮亮的证言:经辨认,检察机关出示给我看的以罗某某名义报得合医款材料是在我与陈某某和罗绂坤在罗甸县农贸市场商量用他人的合医本和户口本制作虚假的合医报销材料套取合医款后,当时在吃饭的过程中,罗绂坤拿了一份已经弄好的合医报销材料给我看,我看完认为这些合医材料是可以报得合医款的,并且在我看完后当时就把那份材料给了罗绂坤,过得几天,陈某某给我电话讲他弄好了一份以罗某某名义的合医报销材料,叫个人拿着到县合医办找我审核报销合医款,不久,就有个人拿着这份合医报销材料到县合医报销材料到县合医办找到我,当我看到是罗某某的合医报销材料后,我想到陈某某给我电话讲过了,我就很爽快的在合作医疗住院费用结算清单上审核员签名栏签上我的名字。以罗某某名义的这些合医报销所需材料是谁制作的,我就不清楚了,但是我知道是假的。这次以罗某某名义报得的合医款是25897.00元,我从中分得了1000.00元,剩余的钱陈某某到底分给谁了我也就不知道了。经辨认,检察机关出示给我看的以罗某一名义的合医报销材料是经我审核的,罗某一的合医本是谁借得我不清楚,以罗某一的合医信息弄的合医报销材料我不清楚是谁制作的,但我知道是假的,因为陈某某给我电话讲他弄好���一份以罗某一名义的合医报销所需要的材料,要叫个人到县合医办来找我审核。不久就有个人拿着以罗某一名义弄的合医报销材料到县合医办找到我,当我看到是罗某一的合医报销材料后想到陈某某给我电话讲过了,我就稍稍看了下这份合医报销材料,然后就在合作医疗住院费用结算清单上审核人签字栏签名了,合作医疗住院费用结算清单上审核人签字为王帮亮是我本人所签的,这次以罗某一名义报得的合医款是15591.00元,当时我有没有分得钱由于时间长了,记不清楚了。我不认识罗某某。4、证人罗绂坤的证言:因为我在平岩乡卫生院上班,经常到县合医本报销合医款,我就和王帮亮认识并变成了好朋友。在2010年1月份的某天(具体日期记不清楚),县合医办工作人员王帮亮与我在县商业街全友家私附近遇到,我就和王帮亮说,最近没有钱用,能不能搞点假病历资料和假发票到县合医办虚套合医补偿款,王帮亮就回答我说可以的。过得一段时间(由于时间长了,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在沫阳镇滨江路我家附近的路上遇到家住沫阳我家附近的陈某某,我就问他能不能找到点医疗发票,陈某某讲他在外面打工多年,真医疗发票不一定找到,但是假医疗发票是可以搞到的,他同时还说等他先联系广东那边做假发票的再答复我。过了几天,陈某某打电话给我讲假医疗发票他已经搞到,陈某某给我讲了这个情况后,我就叫陈某某把假发票给我,我根据假发票的金额伪造假病历资料,过了一个星期左右我就电话联系王帮亮说医疗发票和假病历资料已经搞好,王帮亮讲拿来看再讲。过了几天,我与陈某某就拿着用罗某某的合医本伪造的假发票和假病历资料,到罗甸打电话给王帮亮叫他出来到农贸市场老顽童餐馆吃饭,到了老顽童餐馆后,因为之前王帮亮和陈某某并不认识,我就把陈某某介绍给王帮亮认识,我介绍他们两个人认识后,我和陈某某就拿着用罗某某的合医本伪造假发票和假病历资料给王帮亮看,王帮亮讲可以的,之后我们三人就商量用假医疗发票和假病历资料来虚套合作补偿款,当时我们三个人商量由我们三个人分别去找自家亲戚的合医本和户口本,由陈某某拿着找来的合医本和户口本去负责找发票、公章、相关资料;我负责伪造出院小结、疾病证明书和费用清单等虚假病历资料;王帮亮负责审核并在合作医疗报销单上签字,并将签好字的假材料找相关人员办理相关的手续。同时我们三人商量好后,过得几天,就由陈某某拿着用罗某某的合医本伪造的通过王帮亮初审的相关病历资料找人到县合医办找王帮亮审核,后由陈某某找的人找县合医办相关人员���理后续手续领取现金支票和到银行取现,取得钱后由我们三个人平分。具体陈某某叫那个人去办理的用罗某某的合医本办理虚假材料虚套的合医补偿款我不清楚,但是我知道第一次是以罗某某的名义去套取的。经辨认,检察机关出示给我看的这份合医补偿款报销材料是我、王帮亮和陈某某用罗某某的名字伪造的合医报销资料到合医办套取合医补偿款的资料,其中里面的疾病诊断书和出院记录是我伪造的,收费单据时陈某某伪造的,结算清单审核人签名栏是王帮亮签字的,病员签名是否是罗某某签名我不清楚,因为是陈某某找人去把钱取出来的,罗某某的合医本是陈某某去找来的,这次套取合医款就是你们出示给我看的这张现金支票存根上的金额25897.00元,扣除相关费用后,剩下的钱由我、王帮亮、陈某某三个人分了,我从中得了4000.00元。经辨认,检察机关出示给��看的以罗某一名义伪造的虚假病历的资料套取合医补偿款材料我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我也没有参与以罗某一的名义伪造虚假病历资料套取的合医补偿款。(三)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我自2010年以来没有因病住院治疗过。在我和陈某某商量好用我的合医本和我借别人的合医本给陈某某去做假材料后由我到县合医办办理合医报销手续套取合医款后,我去套取过两笔合医款,一笔是用我的名字做假材料去套取的,一笔是用我大嫂罗向韦的弟弟罗某一的名字做假材料去套取的。2010年的一天(具体时间忘记了),我当时在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打工,陈某某打电话给我,陈某某电话上和我说,你家交合医没有,交的话就拿你家的合医本给我去合医办报销合医款,报销得合医款后我们两个平分,我就问他,你用合医本去报销合医款出来我可���分得多少,陈某某答复我说,你放心,我不会亏待你的,反正比你在外面打工强,我想到陈某某说叫我拿我家的合医本和去借别人的合医本给他到县合医办报销合医款比在外面打工强,我就从广东回来拿得我家的合医本和我大嫂的弟弟罗某一的合医本给陈某某去办假资料,然后由我去合医办办理报销手续领取合医款。陈某某和我商量好之后,过得一个星期左右,我将我的合医本交给了陈某某,由陈某某拿去办理虚假资料,过了几天,陈某某就拿用我的合医本办理的虚假病历资料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罗甸支行前面的报刊亭旁交给我,陈某某还交代我,叫我到县合医办找刚进县合医办小铁门第一间办公室的一位圆脸、偏胖的男工作人员,然后我就拿着以我名字伪造好的合医报销材料到县合医办找到陈某某给我讲的那位工作人员,我将这些合医报销材料交给他审核签字��该工作人员审核签字后,将资料递给我时并给我讲找领导签字审核,然后到县合医办财务室领取现金支票,拿到他审核后并签字的合医报销材料,我才知道该工作人员叫王帮亮,之后我就照着王帮亮的提示办理后面的手续并领取现金支票,拿到现金支票后我就来到县合医办楼下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罗甸支行将现金支票上的二万多元取出,取到钱后我就到农发行罗甸支行报刊亭旁陈某某的面包车里将从农发行支取的这笔钱交给了陈某某,陈某某就拿了这笔钱中的3700.00元给我,拿到这笔3700.00元的钱之后,陈某某问我在董架有没有亲戚,叫我再向我亲戚找合医本来套取合医补偿款,我就回答他说我先去找下看,之后我就下车回家了。经辨认,检察机关出示给我看的这份合医补偿款报销材料是我和陈某某用我的名字伪造的合医报销资料到合医办套取合医补偿款的资料,你���出示给我看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现金支票存根签领人“罗某某”是我所签的,合作医疗住院费用结算清单上病员签名“罗某某”也是我签的,这次套取合医款出的就是你们出示给我看的这张现金支票存根上的金额25897.00元。在以我的名字到县合医办套取合医补偿款,过得一段时间,我就到广东东莞塘厦镇打工了,一次偶然的机会遇到罗某一寨子的人,从他处得到罗某一在外打工的电话号码,之后我就和罗某一联系,我给罗某一讲借他家的合医本用下,他给我讲合医本在罗甸董架家里,要我自己到家里去拿。正好那段时间陈某某经常打电话给我问我找到合医本了没有,我就从东莞回到罗甸,去董架罗某一家里和他妻子拿罗某一家的合医本交给了陈某某。过得一个星期左右,陈某某就将用罗某一的合医本办理的虚假的���医报销材料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罗甸支行前面的报刊亭旁交给我,给我讲到县合医办按上次办理的情况办理合医补偿款,我就拿着罗某一的合医报销资料到县合医办找王帮亮审核,经他审核后同上次一样找到县合医办领导审核签字,然后到县合医办财务室领取现金支票,拿到现金支票后我就到县合医办楼下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罗甸支行将现金支票上的一万多元取出,取到钱后我就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罗甸支行报刊亭旁陈某某的面包车里将从农发行支取的这笔钱交给了陈某某,然后陈某某从此笔钱中拿出3000.00元给我,我拿到钱后就下车回家了。经辨认,我和陈某某用罗某一的合医本伪造的罗某一虚假住院病历资料就是这些,你们出示给我看的这张现金支票存根上的“罗某某”三个字是我签上去的,你们出示给我看的这张住院补偿单上的领款人签字栏内的“罗某某”三个字也是我签上去的,我们从合医办套取的合医款就是检察机关出示给我看的这张现金支票上的金额15591.00元。用我的名字和罗某一的名字套取的那两张现金支票上的金额,一共是41488.00元。我一共从套取的这两笔合医款中分得6700.00元。本院依职权委托调取的证据为:罗甸县司法局(2016)罗司调字第40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经调查评估,认为可以对罗某某适用社区矫正。以上证据业经庭审举证和质证,被告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公诉人对本院调取的证据亦无异议。本院对以上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并与本案相关联部分的证据,依法予以采信,并确认上述所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他人是以虚假病历资料方式骗取公共财物情况下,仍帮助他人提供或借用他人合医本并配合虚假报销,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名成立,应予以确认,并应依法予以刑事处罚。被告人经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即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参与陈某某等人骗取合医补偿款过程中,不知道陈某某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王帮亮共谋,其也未参与共谋要利用王帮亮的职务便利条件骗取补偿款,故被告人不属于王帮亮贪污罪的共犯,但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宜,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能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人归案后能主动退回其所分得的赃款,有悔罪表现,且社区矫正机构认为可对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公诉机关亦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故依法可对被告人宣告缓刑;检察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罗某某退交的赃款6700.00元,应依法予以没收。综合考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上述相关量刑情节,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共财产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罗某某退交的赃款陆仟柒佰元(¥6700.00),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明权审判员  韩召卫审判员  王文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龙大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