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84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邝瑞芬与胡惠芳、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从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民初77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瑞芬,胡惠芳,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从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4民初775号原告:邝瑞芬,住广州市从化区。被告:胡惠芳,住广州市从化区。被告: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从化支公司,所在地:广州市从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邝瑞芬与被告胡惠芳、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从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邝瑞芬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邝瑞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邝瑞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邝瑞芬负担。审判员 李国洲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汪姝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