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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82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唐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82民初467号原告唐某,务农。被告方某,务农。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判员  陈行煌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锐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