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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1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卢现清与穆和平、岳建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现清,穆和平,岳建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扶民初字第1866号原告卢现清,男,汉族,1965年11月21日生。委托代理人刘永堂,河南省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穆和平,男,汉族,1970年7月7日生。被告岳建山,男,汉族,1968年5月15日生。卢现清诉穆和平、岳建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卢现清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永堂到庭参加了诉讼。穆和平、岳建山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卢现清诉称,2015年5月2日,穆和平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卢现清借款20万元,约定2015年6月底和2015年7月底各归还10万元,岳建山为担保人。但时至今日,虽经卢现清多次催要,穆和平、岳建山均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故依法起诉。要求依法判令穆和平、岳建山连带偿还所借现金2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诉讼费用由穆和平、岳建山承担。穆和平、岳建山缺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日,穆和平因欠银行钱,与岳建山一起去卢现清家借现金20万元,卢现清把钱给穆和平后,穆和平给卢现清打了借条,借条的内容为:“今欠卢现清现金贰拾万,2015年6月底还拾万,柒月底还十万,穆和平,5.2号”。担保人岳建山也在该借条上签字。该款经卢现清催要,欠款200000元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借条一份,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卢现清与穆和平、岳建山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借款担保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该款已届清偿期,经卢现清催要,穆和平应予归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岳建山作为担保人,应负连带清偿责任。穆和平、岳建山缺席,系对自己民事抗辩权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穆和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卢现清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100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7月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另外借款本金100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8月1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利息均按年利率6%计算。);岳建山对上述借款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4350元,由被告穆和平、岳建山共同承担(先由原告卢现清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国会审判员  顾孝勇陪审员  邱本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凯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