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4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钱坤继与钱文聪赡养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川1524执字第251号钱坤继:你与钱文聪赡养纠纷一案,长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3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及利息和执行费的义务。开户行: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都支行。户名:长宁县人民法院账号:xx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附:二、风险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档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定或者以隐、转移财产等方法规执行的;(三)违法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法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