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曾李兵与被告王印成、李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李兵,王印成,李福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394号原告曾李兵。委托代理人孙敬煜。被告王印成。被告李福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李兵与被告王印成、李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李兵于2016年4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李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雪莲人民陪审员 蔡 焱人民陪审员 何培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