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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民初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曾李兵与被告王印成、李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李兵,王印成,李福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394号原告曾李兵。委托代理人孙敬煜。被告王印成。被告李福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李兵与被告王印成、李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李兵于2016年4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李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雪莲人民陪审员  蔡 焱人民陪审员  何培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