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11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杨佩杨某某与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725号原告杨某某,女,1964年4月12日出生。被告牛某某,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牛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牛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振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