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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杨佩杨某某与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725号原告杨某某,女,1964年4月12日出生。被告牛某某,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牛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牛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振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