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薛大方与STX建设(大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大方,STX建设(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85号原告:薛大方,男。被告:STX建设(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兴港路305号。法定代表人:金容讃,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大方诉被告STX建设(大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薛大方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薛大方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大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薛大方承担。审判员 姜克俭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尹丽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