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5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今日家居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与董家模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5民初279号原告今日家居设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TODDRALPHWITTE(托德),总裁。委托代理人蒋雪峰,男。被告董家模,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原告今日家居设计(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家模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娄嬿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今日家居设计(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雪峰,被告董家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今日家居设计(上海)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月8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自2014年2月10日至2016年2月9日,被告同时接受并确认原告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被告入职以来,从2014年5月开始虚构出差行程和费用报销报告,提供完全与申报名目毫无关联的虚假发票恶意欺诈侵占累计人民币10,166.30元。与原告管理层通话过程中,对其使用辱骂及具有攻击性的语言,并篡改美国总部邮件,伪造邮件信息,混淆视听,企图欺骗公司管理层,以达到强行报销目的,造成恶劣影响。基于以上事实,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不承担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4,000元的义务。原告为证明其陈述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劳动合同。旨在证明原、被告约定的权利、义务。2、员工手册。旨在证明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3、终止劳动合同通知、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退工证明、送达签收单。旨在证明原告因被告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并已办理退工手续。4、费用申请邮件及费用申请明细表、支付凭证若干。旨在证明被告提供与报销明细毫无关联的发票,构成虚假报销。5、2015年6月及7月被告虚假费用单据沟通邮件。旨在证明原告向被告指出被告递交的报销单据不符合法律规定及公司要求,但被告不予接受。6、被告致美国高层的邮件。旨在证明被告篡改邮件内容。7、录音资料若干。旨在证明被告对原告总经理进行辱骂,并证明被告承认又购买了4,000元定额发票用于今后的报销。8、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及其他员工离职申请。旨在证明原告与其他员工均正常终止劳动关系并承担法律责任。被告对证据4的部分费用单据提出异议,认为并非其提交;对证据8的关联性提出异议,对其余证据无异议,但认为证据6并不存在篡改情况。被告董家模辩称,被告于2014年2月10日应聘至原告处担任项目副经理一职,工作地点在广州,月工资11,000元,合同期限自2014年2月10日起至2016年2月9日。被告因向美国总部投诉其上司蒋雪峰,致使被蒋雪峰报复,趁公司业务经营调整裁员之机,捏造理由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关系。虽然被告提交的有些票据与支出项目确实不符,但被告提交的申请报销邮件,事先发送办公室总经理审核,通过后提交发票,经公司确认才可报销,原告是同意被告在不能提供发票的情况下,可用其他票据替代的。被告不存在篡改邮件内容的事实,只是将邮件转发给上司时,将投诉上司的内容进行了删节,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被告服从仲裁裁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为证明其陈述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电子邮件打印件。旨在证明原告侵犯被告隐私。2、机票预定邮件记录。旨在证明被告出差由公司预定机票。3、关于出差申请电子邮件打印件若干。旨在证明被告出差向上级主管申请并获准。原告对2015年4月9日的电子邮件真实性表示认可,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本院释明,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明电子邮件打印件真实性的相关证据,亦未提供翻译件。对于原、被告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双方持有异议的证据材料,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评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月8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4年2月10日起至2016年2月9日止,被告从事五金产品项目副经理岗位工作,工作地点在广州,月工资11,000元。合同同时约定被告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的,原告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向被告作任何补偿。被告于当日签收了《员工手册》,《员工手册》第10条规定,常识、良好的判断能力和考虑组织、员工和客户的权利和利益对于我们所有人的福祉是非常有必要的,公司期望你遵守基本的礼貌和行为准则,书面的行为标准不能将所有的事项都涵盖,因此公司保留权利,并有权对公司、雇员、客户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或其他不能接受的行为采取其认为必要的行动,直至和包括解雇。第10.1行为准则规定,使用辱骂性的,具有攻击性或淫秽的语言;传出和散布谣言,或对管理层或对其他员工进行恶意诽谤、污蔑或虚假控告,属于可能导致进阶式惩处行动(包括解雇)的不当行为,每次员工犯上述一个违反事项时,将从公司收到一次书面警告,如在12个月内,3次或3次以上多次违反,将被认为严重违反公司条例,公司有权采取解雇措施;并规定了应当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任何赔偿的情形,包括:窃取或占用公司或其他员工价值等于或超过1,000元人民币的财产;故意损害公司、客户、供应商、或其他员工的财产,损失达到1,000元人民币的;欺诈公司或其他员工财产,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元人民币的;伪造文件或信息;犯有其他类似违规行为或严重错误的。《员工手册》第15条差旅政策和费用报销规定:公司的政策是报销员工在他们执行工作期间发生的所有合理的差旅费用,所有员工因业务出差时都将遵守此项政策。所有代表公司所进行的出差必须获得你经理的批准,所有出差事项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获得你经理的批准,除非出现紧急情况,可以少于5天;在向办公室经理递交收据/发票供报销之前,费用报告必须取得经理批准;所有供报销的收据及发票必须不晚于每月24日递交给办公室经理,费用将在每月第一个工作日报销;当因公司业务出差时,在中国,每天用餐费用不应当超过人民币60元;每餐应当有收据,且必须是包含实际项目的餐厅账单,请将每个用餐者的名字写在收据的背面或前面;如员工的用餐超过公司规定的金额,超过部分员工不能获得补偿;交通费用应当根据发票报销,详细标准如下:每个工作日可以报销的交通费用上限是人民币100元(包括往返巴士、出租车和所有其它交通费用),如任何报销数额超过上述限制,员工需要取得他的经理的批准;报销时,请注明出发地点、目的地和选择出租车的原因;公司应当根据具体情形报销个人移动电话服务费,以便更好为我们的客户提供服务和为供应商保持联系,此项政策仅适用于出差员工且必须事先取得批准;所提交的收据必须和所有为商业目的购买的费用(包括机场停车费、样品材料、服务等费用)一起提交;私人项目不属于商业费用,不能被报销。被告确认的由其提交原告的报销凭证显示,被告于2014年8月申请报销2014年7月16日、7月28日、8月11日的出差费用1,040元,其中列明餐饮费300元,交通费150元,手机费590元,被告提交的票据包括了2014年5月、6月的出租车发票、双休日的出租车发票以及其他定额发票。2014年9月,被告申请报销2014年9月1日至9月18日至金华、广东、综上、杭州的差旅费3,189元,其中列明餐饮费420元,交通费2,271元,酒店住宿费230元,手机费268元,被告提交的发票包括了2014年6月30日在广州市的餐费266元,2014年8月8日在番禺市的餐费发票329元,2014年9月18日在广州市的餐饮发票193元等。2014年10月,被告申请报销2014年9月22日至2014年10月23日至中山、金华、广交会的差旅费4,510元,其中餐饮费每次60元,共计660元,交通费2,956元,中山市的酒店住宿三次共计894元,被告提交的3张房费发票均为广州市,金额分别为328元、219元、248元,日期为2014年7月,提交的其中1张出租车发票时间为2014年9月20日2:21至2:48。提交的餐费发票为广州市,其中2014年5月13日的金额为118元,2014年7月14日的金额为146元,2014年7月19日的金额为132元,2014年7月2日的金额为134元等。2014年11月,被告申请报销2014年10月29日、2014年10月30日至中山的餐饮费每次60元,交通费175元,酒店住宿费298元以及2014年10月、11月手机通讯费216元、188元,Skype网路通话费70元,总计1,067元,被告提交的发票包括了广州市的餐饮定额发票。2014年12月,被告申请报销12月手机通讯费218元,Skype网络通话费70元,被告提交的发票项目为食品及餐费。2015年1月,被告申请报销至中山出差的差旅费,其中餐饮费60元,交通费152元,以及1月份手机通讯费226元,Skype网络通话费70元,共计508元,被告提交了广州市的餐饮发票3张,定额发票若干,以及2014年12月12日的出租车发票。2015年2月,被告申请报销2015年2月14日至中山出差的餐饮费60元,交通费132元,2015年1月手机通讯费246元,Skype网络通话费70元,共计508元,被告提交了定额发票。2015年3月,被告申请报销当月17日至18日前往中山出差的差旅费,其中交通费179元,餐饮费60元,2015年1月份手机通讯费212元,Skype网络通话费70元,共计369元。被告提交的发票包括了广州市定额餐饮发票。2015年4月,被告申请报销2015年4月7日至4月21日的差旅费1,475元,其中餐饮费198元,交通费439元及298元,住宿费322元,4月份手机通讯费218元。被告提交的发票包括2015年3月16日广州市麻辣烫点餐饮发票206元,2015年1月陆河县餐饮发票655元,2015年1月23日、2015年3月广州市餐饮发票各129元、150元等,2015年3月出租车发票,以及定额发票若干。2015年5月,被告申请报销2015年4月27日及5月8日至深圳、中山的差旅费1,223元,其中餐饮费2次共120元,交通费602元及205元,Skype网络通话费70元,5月份手机通讯费226元,被告提交了广州市中国移动定额发票若干。2015年6月,被告申请报销2015年5月28日至中山出差的餐饮费60元,交通费134元及70元,网络费110元,Skype网络通话费70元,6月手机通讯费242元,共计686元,被告提交的发票均为中国移动定额发票。2015年7月,被告申请报销网络费110元,Skype网络通话费70元,6月份手机通讯费221元。被告提交了中国移动定额发票。原告未予同意。2015年7月21日,被告质问原告总经理为何定额发票不能报销,并表示为了报销需要特意购买了4,000元的定额发票。原告总经理否认公司曾同意以定额发票替代司机支出予以报销。2015年7月24日,原告通过电子邮件对被告提交的发票提出异议,并要求被告提交新的单据,随邮件附了相关规定。被告提交了2015年3月至5月、客户名称为被告个人的电信发票,原告仍未同意报销,双方因此发生争议。被告向美国总部进行投诉,美国总部要求被告与原告总经理进行沟通。2015年8月20日,原告以被告长期目无公司规章制度、日常行为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并严重干扰公司的正常运作为由,向被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当日,原告为被告办理了退工手续。嗣后,被告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支付2015年6月、7月、8月的工作报销费用。该委裁决原告应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4,000元,对被告的其余请求未予支持。原告不服裁决,诉诸本院。审理中,由于原、被告均表示不愿意调解,致本案无法调解。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与被告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该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被告的自认,可以证明被告多次向原告提交与报销项目无关的发票,并已经获得了报销款的事实。据实报销是财务报销制度的基本规则,原告制定的《员工手册》也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报销制度,被告多次提供与实际支出不相符的发票用于报销,而有些支出如住宿费等若确实际支出,并不存在无法取得发票的可能性,被告关于其因无法取得发票而以其他发票代替的陈述有悖于常理,被告的行为有违诚信,亦违反了《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原告以被告存在严重违纪行为为由,与被告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原告要求不承担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今日家居设计(上海)有限公司要求不承担支付被告董家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44,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被告董家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娄嬿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周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