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刑更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衡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衡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631号罪犯李衡,男,198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淅川县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2012)淅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认定李衡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同案犯全小坤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三月一日作出(2013)南刑一终字第0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起至二〇一七年四月四日止。该犯于2013年6月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衡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底至2011年3、4月份,李衡伙同全小坤等人住在淅川县海彦宾馆期间,全小坤指使朱亮、李衡等人找女孩强迫其卖淫挣钱。2011年5月初,朱晓宾、朱亮分别找来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均为1997年出生)伙同李衡等人强迫李某某在淅川县多家宾馆多次卖淫,强迫陈某某在镇平多个宾馆多次卖淫。在共同犯罪中,李衡系从犯。罪犯李衡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于2015年11月19日缴纳罚金人民币贰仟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衡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衡减去刑期一年。刑满日期:二〇一六年四月四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萌菊审 判 员  荣艳艳人民陪审员  宋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朱丛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