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大连新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新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1053号原告大连新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杨露,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凤华,该公司职员。被告赵阳,住大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新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新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88元,由原告负担88元。代理审判员 姜林子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孟凡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