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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民初2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黄陆玲与李江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陆玲,李江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2237号原告:黄陆玲(HUANG,LULING),女,1970年4月15日出生,澳门居民。委托代理人:潘新水、刘娴,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江南,男,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陆玲与被告李江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陆玲未在本院通知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曾海根审 判 员  周梅清代理审判员  庄慧虹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吴萍瑜注: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