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81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杨有法与张广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有法,张广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81民初593号原告杨有法,男,1945年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杨仪科,男,1993年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农民。系杨有法之孙。被告张广太,男,1959年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有法与被告张广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以其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有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293元,由原告杨有法负担。审判员 申占鳌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丽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