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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81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杨有法与张广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有法,张广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81民初593号原告杨有法,男,1945年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杨仪科,男,1993年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农民。系杨有法之孙。被告张广太,男,1959年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有法与被告张广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以其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有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293元,由原告杨有法负担。审判员  申占鳌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丽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