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吴军与戴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军,戴明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2民初754号原告:吴军,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姚劲松,广德县桃州镇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明勇,男,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军诉被告戴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军于2016年4月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戴明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军撤回对被告戴明勇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军撤回对被告戴明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军负担。审判员 郑承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 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