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区执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荆州森大农牧有限公司与吴刚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州森大农牧有限公司,吴刚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执字第55-1号申请执行人荆州森大农牧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刚元,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荆州森大农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刚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5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对该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荆州森大农牧有限公司债权为145851元及利息,本次执行终结后,被执行人吴刚元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005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卫军审 判 员 刘 敏助理审判员 张 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周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