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4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李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李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4民初833号原告:黄某,女,1961年12月24日生,满族,农民,住。被告:李某1,男,1958年1月5日生,汉族,现在天津市西青区河西监狱服刑。案由:离婚纠纷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1995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2001年4月28日生育一子,取名李学松。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不好,被告性情暴躁,双方矛盾不断。被告在2012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13年,现在监狱服刑。原告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受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规定进行调解。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意见:原告黄某提出离婚,被告李某1同意,本院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之子李某2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共同财产坐落于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九百户村平房六间、倒房三间,东侧三间平房及倒房三间归原告所有,西侧三间平房归被告所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审判员  陈永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亚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