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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民初1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成某与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1515号原告成某,男,汉族,个体。被告岳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受理原告成某与被告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以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某承担。审判员  李素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秦 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