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分执字第001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钟光燕与黄志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光燕,黄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分执字第00195-1号申请执行人钟光燕。被执行人黄志勇。本院在执行钟光燕与黄志勇民间借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志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小文审判员  张文华审判员  钟玉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