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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财保0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赵俊红与王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俊红,王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财保048-1号申请人赵俊红,女,汉族,1974年7月26日出生。被申请人王珺,女,汉族,1960年2月3日出生。申请人赵俊红与被申请人王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依法查封肇事车辆豫A9**号小型轿车一辆。现因被申请人王珺交纳担保金150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肇事车辆豫A9**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跃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徐顺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