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6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700号原告:冯某某,女,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苗某某,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郭 奇审 判 员 杨俊战人民陪审员 孙仰启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