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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6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700号原告:冯某某,女,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苗某某,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郭 奇审 判 员  杨俊战人民陪审员  孙仰启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