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4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王娟与代平、刘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娟,代平,刘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4295号原告王娟,女,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代平,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刘红,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娟诉被告代平、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娟提出书面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代平、刘红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案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代平、刘红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钟雨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科[附注]: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财产保全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原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保全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因为申请人未书面提出办理延期手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