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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201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孔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201民初132号原告孔某某,女,汉族,1988年出生。被告贺某某,男,汉族,1990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孔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贺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某某撤回对被告贺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孔某某负担。审判员 包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郑洋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