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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1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喜明与被执行人余啟勇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喜明,余啟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21执158号申请执行人王喜明,男,1986年8月12日生,汉族,现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余啟勇,男,1965年1月8日生,蒙古族,现住贵州省大方县。申请执行人王喜明与被执行人余啟勇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方民初字第23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经查被执行人余啟勇在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余啟勇在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4152.6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实伦审判员  王思福审判员  李成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