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贵法执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蒋某、张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贵法执字第00183号申请执行人蒋某,男,住贵溪。被执行人张某,女,住贵溪。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执行蒋某申请张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贵民一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某应支付申请人蒋某案款60000.0元,承担执行费8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张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贵法执字第0018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思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倪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