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王一×与王二×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王二×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1103号原告王一×,无职业。被告王二×,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一×与被告王二×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一×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88元,减半收取4444元,由原告王一×承担。审 判 员 訾文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法官助理 庞智慧书 记 员 陈 镭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