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02执异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杨秀萍与冷先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秀萍,冷先德,杨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02执异18号申请执行人杨秀萍。被执行人冷先德。第三人杨玲,系冷先德之前妻。本院在执行杨秀萍与冷先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冷先德未履行(2013)鄂孝南民初字第0040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秀萍于2016年3月10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第三人杨玲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查,第三人杨玲现虽已与冷先德解除婚姻关系,但本案诉讼期间夫妻关系存续,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第三人杨玲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杨玲为本案被执行人,杨玲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杨秀萍共同清偿被执行人冷先德应承担的债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刘海兵审 判 员 肖育芬人民陪审员 朱又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程作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