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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得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丰城湖生态旅游有限公司、江苏德力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得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丰城湖生态旅游有限公司,江苏德力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梁立明,吴兵,李梅年,孟剑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893号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朝阳路576号。法定代表人:张绍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琼琼,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铎,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安徽得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淮上区淮上大道5253号二楼209室。法定代表人:吴兵,总经理。被告:江苏丰城湖生态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海峡两岸科技工业园台中路99-66号。法定代表人:史淑芹,总经理。被告:江苏德力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经发花苑11幢103室。法定代表人:杨春丽,总经理。被告:梁立明。被告:吴兵。被告:李梅年。被告:孟剑。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得利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江苏丰城湖生态旅游有限公司、江苏德力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梁立明、吴兵、李梅年、孟剑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葛育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阚文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