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芷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李银娥与肖湘珍、刘安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银娥,肖湘珍,刘安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芷执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李银娥,女,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肖湘珍,女,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安松,男,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南。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芷民二初字第209号民事调解李银娥与肖湘珍、刘安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肖湘珍、刘安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芷民二初字第2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阔审判员 李四新审判员 许卉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姚慧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