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民终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安阳市安泰运输有限公司、魏艳民等与周向美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向美,安阳市安泰运输有限公司,魏艳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1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向美,男,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安阳市殷都区。委托代理人:尤红伟,河南锐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艳民,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代理人:魏光民,安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原告:安阳市安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华祥路南段路北。法定代表人:孙风玲,经理。委托代理人:贾艳红,女,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上诉人周向美因与被上诉人魏艳民、原审原告安阳市安泰运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02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022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843元,退还给上诉人周向美。审 判 长 赵红艳审 判 员 赵锐平代理审判员 张建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