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4民初4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周全生与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全生,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王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453-1号原告周全生,男,63岁被告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被告王磊,男,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全生诉被告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二被告24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王磊24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梦洁人民陪审员 邵 军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郑杰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