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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民初4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周全生与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全生,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王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453-1号原告周全生,男,63岁被告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被告王磊,男,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全生诉被告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二被告24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河南省建业商贸有限公司、王磊24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梦洁人民陪审员  邵 军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郑杰文 微信公众号“”